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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通告

发布时间:2019-04-01    点击数:3006

各位车主:

根据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要求,从即日起参与检验的车辆须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方能登录检验。

特此通告,望各位车主相互转告为感!

南昌市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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